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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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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托运单上,凡提到“承运人”的均指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人、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它们各自的雇员;“贵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及其各自的雇员、委托人、代理人。“货物”指承运人所有承运之物品。 1.对于托运协议的同意 贵方交付承运人的货物,无论贵方是否在本托运单正面签字,均表示贵方同意接受本托运协议。 2.贵方承担的责任 ①贵方必须保证所发货物适合承运人承运;②货物运输需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贵方必须办理全部有关手续,并将有效文件完整地提交承运人,因手续不完善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全部损失)完全由贵方承担。 ③本公司不接受某些物品的承运,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钱款(包括现款和相当于现金的流通证券)、发票等。承运人对于因错误接受承运上述物品不负任何责任。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易然、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违禁品,错报笨重物品重量等,由此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全部损失,完全由贵方承担责任。④贵方托运的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货物包装应牢固、完好。若外包装完好,内部货物的数量、质量有异,由贵方承担责任,由于货物包装缺陷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自身货物损失,或者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的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贵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⑤由于误报、虚报、隐匿货物名称、重量、误填、卸货地址,遗漏重要情况或因贵方其他过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方全部承担。⑥贵方应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的第三日内提货并进行验收,贵方未在收货时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合格货物。⑦因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贵方承担。⑧从贵方交付承运人货物之日起,贵方查询期限为两个月以内,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存资料的义务。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从第四日起,按运费的5%向贵方收取仓储费,超过两个月不提货者,视为贵方拒绝领取并放弃托运货物,承运人有权自行处理。 3.指示函 如果贵方需更改收货人、或更改服务目的地时,贵方特此函告承运人,其所需费用由贵方全部负责,本托运协议条款应继续适用, 4.付款的责任 即使贵方向承运人发出不同的付款指示,贵方作为托运人仍须承担支付与承运货物有关的所有费用为首要责任,包括运费、政府罚款、承运人律师费及法律费用。此外,贵方也应负责承运人因将货物送回贵方或因等候处理而将货物仓储所造成的一切费用。 5.延时赔付 货物正常的路途运输时间为5-9日,除因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过错造成延时,每延迟1天,最高不超过延时货物运费的5%赔偿贵方损失。 6.货损赔付 货物实行保价运输,因承运人原因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变质、污染、丢失时对保价货物在保价范围内按损失程度给予贵方赔付。 未保价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变质、污染时,最高赔付不超过毁损、货差、灭失、变质、污染、丢失部分货物运费的6倍。 对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及其他易碎品,保失不保碎。 7.不承担的责任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毁损、货差、灭失、变质、污染、丢失等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贵方本身的过错;其承运人无过错的情形等。 8.强制法律 如果本托运单所含或引述之任何条款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要其效力不因此而被认定无效,则该条款仍应继续有效。任何条款之无效或无强制执行,皆不影响本托运单所含或引述任何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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